29日上午,温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跳豹”(彪马)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并当庭判决销售侵权产品的瑞安市银城超市有限公司赔偿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德国)(以下简称德国波马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
今年7月,德国波马公司发现“彪马”系列商标在温州遭遇多个“李鬼”,永嘉县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瑞安市银城超市有限公司等10多家超市都在销售带有“跳豹”图形商标及与其近似的鞋服、背包商品,便将这些超市告上了法庭,累计索赔金额160万元。
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瑞安市银城超市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辩称,“彪马”系列商标中“PUMA”字母在消费者中有较大知名度,“跳豹”商标只有和字母相结合才具有较强的商标识别功能。超市销售的“霸克Bake”运动鞋上虽有“跳豹”图案,但该图案位于被控产品鞋的侧面后部,在整体视觉上,不显著也不突出,仅是无特别感官印象的外观装潢,没有凸显“跳豹”商标,不具有商标识别功能,不易使人产生深刻的感官印象,更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解,因此没有侵犯原告享有的“跳豹”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城超市销售的“霸克Bake”运动鞋与德国波马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类商品,且运动鞋使用的图案标识与“跳豹”注册商标基本相同,只是被控产品的动物图形的下肢未整体显现。尽管这款运动鞋上的“跳豹”图案是作为产品的装潢使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仍然构成侵权。
经办法官说,在德国波马公司起诉后,已有9个超市与其私下和解,3个案件当庭宣判,另有2个案件将于近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