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广告违反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但并不违反《广告法》。”对于宝洁SK-Ⅱ、欧莱雅薇姿、强生露得清涉嫌“虚假广告”一事,上海市广告协会秘书长张大镇指出:“根据《广告法》第十条,宝洁SK-Ⅱ、欧莱雅薇姿、强生露得清的广告并不违法。”1995年颁布的《广告法》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 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其中的数据及统计资料若是国家官方机构或权威机构所公开发表的,必须标明出处;但对企业自行发布的数据未作规定。
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在1993年颁布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数据的。就该管理办法而言,以上广告明显是不符合条例的。
“欧莱雅的广告代理公司及《时尚》杂志认为,在1994年10月27日广告法经过修订后,应当以1995年颁布的版本为准。”
对此,欧莱雅公关总监兰珍珍强调,刊登在2005年3月《时尚》杂志上的薇姿广告通过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广告处审核,这也说明了工商部门对该广告合法性的认可。
“在化妆品广告是否能引用数据的问题上的确存在着争议。”复旦大学广告系主任程士安则以“走钢丝”来形容化妆品企业有选择性地遵守广告法律。
比如,美国的广告法律明确规定,化妆品的实验数据证明如能通过FDA的认证,即视为合法广告,而在中国目前并没有更为详细的界定,这方面有待完善。
程士安表示,作为企业在市场监督尚不完善的过程中,应当增强更多的自律性,而法律制定机构和监管部门则不应忽视类似“走钢丝”行为发生,不断去改进监管的标准。整个市场的完善需三方的共同努力,而非讨巧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