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宣判网络辱骂侵害名誉案 判赔1元的精神损失费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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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的网络世界并不是一个逍遥法外的世外桃源:在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也同样会触犯法律。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判处被告致歉并赔偿原告1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

记者从成华区法院了解到,原告杨荣是成都风雅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是成都市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及其负责人段国胜。杨荣起诉说,2006年6月至10月期间,他上网发现,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在多家网站上发布文章,诬蔑他为“黑社会”“小偷”“骗子”“人性变态”,杨荣认为对方的行为对他的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并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此将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和段国胜告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他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段国胜承认了网站上登载其对杨荣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但声称这场纷争是因风雅堂公司剽窃东方工艺美术品厂的专利技术产品而引起。法院最终认定东方工艺美术品厂名誉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并致歉,向杨支付1元精神损失费和600元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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