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D&N域名事务所(www.dnfirm.cn)专家研究发现,按照美国现有法律和案例,判断域名注册和使用恶意的参考
(I) 该域名中所含有的该人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著作权);
(II) 该域名中包括该人真名或其他通常用于识别该人名称的程度,例如dnf与dnfirm之间,其包含的程度不足以构成误认或混淆;
(III) 该人在与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过程中,对于该域名先前进行过的任何使用,例如实际的网站的开通,或者其他形式的宣传与推介;
(IV) 该人在该域名之下可到达的网站中,对于商标善意地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并非一切商标的使用均构成恶意,只有当构成适度的混淆和误认;
(V) 该人有否通过对网站在来源、主办关系、从属关系或批准关系制造令人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或为了牟取商业收益,或带有抹黑或贬损商标的意图,故意将消费者由商标所有人所在的网上位置转移至可能侵害商标代表的商誉的、该域名之下可抵达网站的意图;
(VI) 该人是否曾经为营利目的向商标持有人或任何第三方发出过转让、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出让该域名的要约,但实际却没有在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过程中对于该域名进行过任何使用或没有使用该域名的意图,或该人先前曾从事过类似行为;
(VII) 该人在申请域名注册之时提供重大的、误导性的错误联络信息,该人蓄意不保持联络信息的准确性,或该人先前曾从事过类似行为;
(VIII) 该人注册或收购大量域名,并且该人知道这些域名与他人所有的、在该等域名注册时具有识别性的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或对他人所有的、在该等域名注册时具有知名度的驰名商标构成了淡化,而无需考虑各方的商品或服务;以及
(IX) 该人的域名注册中所包含的商标在第43条第(c)(1)款规定的含义之内,具有或不具有识别度或知名度的范围。
D&N提示广大企业或域名投资者,参加在美国提起的域名仲裁或诉讼,应当尽可能直接引用(投诉)或规避(应诉)以上条款,将直接有利于把握案件的主动权。
6.23-6.28 站长域名活动周 http://www.admin5.com/article/20080623/903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