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仲裁答辩技巧系列(一)
近日,D&N域名事务所专家对2007年CN域名仲裁案例研究梳理时发现,被投诉人若为“域名贩子”,则可能成为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的把柄,从而被裁定要求转移争议域名给投诉人。
HKIAC:恶意的“域名贩子”
D&N注意到,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的两份裁决书(Case No.: DCN-0700123、DCN-0700145)中,仲裁专家两次如是提到,“以Google搜寻器查找此被投诉人资料会得出大量有关被投诉人名义注册的大量域名并以供买卖, 有明显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是以买卖域名为主要业务的域名贩子; 由此显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其意图值得商榷。”“以Google 搜寻器查找此被投诉人资料会得出大量有关被投诉人名义注册的大量域名,是以买卖域名为主要业务的域名贩子。被投诉人亦多次被WIPO 等多个争议解决机构裁定恶意注册他人名称/商标为域名而将有关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包括……由此显示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域名,并作发售谋利之用, 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
以上两份裁决书中均提到被投诉为“域名贩子”,按照裁决书中的定义,所谓“域名贩子”,是指“注册大量域名以供买卖,并以此为业”,如若这样,几乎所有的域名投资人即可被认定为“域名贩子”,亦有可能因为其“域名贩子”的身份而在域名仲裁中输掉仲裁,丢掉域名。
正确理解《争议解决办法》关于“恶意”的判断
事实上,作为仲裁依据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年修订)》中关于被投诉人恶意认定的依据中,其第九条第二款是这样描述的,“……(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D&N专家提示到,应当正确理解该条的正确意义和价值。本条被认为是“妨害性注册恶意”,即其核心概念是在“阻止、妨害”,而不是“多次”,即并不能因为“域名贩子”多次注册了域名而判断其为恶意,而应该以是否“妨害、组织”了权利人使用域名为判断的依据。所以,这里的“多次注册”应当是理解为同一个被投诉人就投诉人享有权益的标识选择不同的后缀名注册,或者以多个相似的域名注册,从而妨害投诉人通过互联网使用域名的行为;而不是指“域名贩子”的多次注册不同域名的行为。
关于这样的理解在ikea.sh.cn系列案例(Case No. DCN-0700132)中得到了证实,该案例中,“专家组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投诉人注册多达六个包含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域名,并与六个行政区域相联系,形成了一种行为模式,阻碍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其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述的恶意,即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域名贩子”恶意并非空隙来风
但同时,D&N还注意到,HKIAC的两份仲裁书并非没有任何依据,D&N在查阅WIPO大量仲裁案例后发现了先前的判例。一则Claim Number: FA0009000095560的案例中,专家如是阐释被投诉人的“恶意”,“Further, Complainant’s proof shows that Respondent is the registrant of over 50 domain names, most of which are the names of famous personalities followed by ".com." This evidence of a pattern of such conduct also is indicative of bad faith under ICANN Policy ¶ 4(b)(ii). ”香港是一个重视判例法的地区之一,其仲裁裁决中引用、借鉴先前的判例的做法可以理解,事实上,D&N发现,HKIAC大多仲裁案例的裁决,已经远远超出了《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几种“恶意”判定情形,例如“隐藏身份、提供虚假信息的恶意”,本是ICANN域名争议解决的恶意判断标准,却被HKIAC引用到了CNNIC域名争议解决中来。
D&N提示:而作为域名投资者,如何在域名仲裁中擦干净“域名贩子”的尾巴,则是本文要提醒注意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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