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成立,它预示着网络视频两大阵营从法律事件营销、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权诉讼、广告主等方面再次正面交锋。
法律事件营销的又一典型案例
所谓法律事件营销,是指企业通过策划、组织和利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影响的法律事件,引起媒体、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的兴趣与关注,以求提高企业或产品、服务的知名度、美誉度,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并最终促成产品或服务销售的手段和方式。
发起方以反盗版联盟的成立、发起方代表张朝阳等亲自参与、成立当天当场宣布将向优酷网、土豆网、迅雷等涉嫌盗版的网站发起新一轮诉讼,其中仅优酷网一家,所遭索赔金额就高达5000万到1亿元人民币等焦点吸引了大量媒体的出席、报道,可谓围绕视频网站反盗版维权这一核心法律事件进行了较好的法律事件营销;优酷网也积极召开发布会进行澄清与反驳,并提起反诉要求搜狐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礼道歉,同样吸引了大众与媒体的眼球,将法律事件营销再次推向高潮。
不得不提的“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2006年7月1日,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或者链接服务两个角度承认了避风港原则。但是,笔者注意到大家在引用时往往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割裂开。实际上,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时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视频网站既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也提供站内链接或者搜索,该种情形占绝大多数,就此情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可同时适用,但显而易见的是第二十二条对视频网站不侵权的抗辩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更有利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维权;另一种是视频网站仅提供链接,且该链接指向第三方网站,那么这时仅能适用第二十三条,且只有权利人证明视频网站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时由视频网站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实际上,两种情形往往并存于视频网站。
被遗忘的直接侵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