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
办法明确要求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如在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某些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和烟草制品广告今后将禁止播出。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