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广电总局制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还下发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加强对电视购物行业的监管。新的管理办法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要求,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购物节目损害消费者
播出机构负法律责任
据介绍,新规已经明确把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来管理,在时长、播出时段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特别强调,专门的新闻频道、国际频道等和居家购物频道不能播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能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在内容方面,除了再次明确,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增高等产品的广告和节目严禁播出外,还严禁在广告和节目中以虚构断货、抢货、甩货等情形夸大夸张的宣传来推销商品,误导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