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潜规则:都是无"法"可依惹的祸(2)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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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消协经电话与万家物流货运上海总部联系,得到的回复是:未按要求投保,故只能按邮政法规定赔偿。为此,合肥市消协也很无奈,只能最后建议消费者另寻其他方法解决。

现行的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合肥市一家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会出现部分快递公司运用上述规定,钻法律空挡,故意扣留消费者的贵重物品,以获得高额的非法利润。

针对快递市场存在的诸多“病症”,有关专家指出,我国现行的《邮政法》并不是针对快递行业而制定的,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只是一个准入许可法规,快递领域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类政策,快递行业规范多由部委或地方政府以“通知”“条例”和“法规”等形式制定并颁布,难以产生法律效力,缺乏对快递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专家建议说,从自律、诚信的角度来讲,快递公司应自觉清理“霸王条款”,并呼吁尽快成立快递行业协会,出台相关自律公约。而作为消费者,在快递过程中则最好详细看“快递须知”“快递递送合同”“契约”等合同条款内容。填写快递单证一定要留心,写清收、寄双方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委托寄递物件的名称、总质量、总件数等,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维权,不能忍气吞声。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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