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再爆税务门: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5)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4-01
窄屏简体版  字體: 小  |  中  |  大  |  超大  

而先后供职于北京市北泡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某中国独资厂的资深销售人士王志则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一般情况下,任何一个生产企业都喜欢采用现汇结算的方式,为了鼓励现汇结算,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价格要远高于现汇价格。但是,在四川长虹的具体案例上,可以看到,两者相差无几,实际上是鼓励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银行为了讨好大客户四川长虹,甚至可以将1~6月到期后延长为12个月,相当于一年的无息贷款,从而巧妙地将产品跌价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大经销商。而这种方式也很好地解决了大经销商现金短缺的情况,但是这种体系就给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和“跳点销售”融资获利埋下了隐患。其次,199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经销商、管委会就出现了“跳点销售”行为,四川长虹在1998年才下文,没有及时进行制止,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他指出,从表面上看,四川长虹销售了产品,经销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账目是平的。但是,实际上其真实销售是长虹把彩电卖给了付现金的零售商,长虹应该与付现金零售商建立销售关系,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长虹却给付银行承兑汇票的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从而形成了虚开。

他说:“但是具体到四川长虹一案中,则要等国税部门的调查和认定有了结论之后,才能明确,也不排除四川长虹对于部分个人行为不知情的情况。”

截至本报记者发稿前,四川省国税部门尚未有结论。而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也表示,公司已经就此事发布过公告,目前暂无需要对外公布的事宜。

(责任编辑:GH)

第一頁    上一頁    第5頁/共5頁    下一頁    最後頁
第01頁 第02頁 第03頁 第04頁 第05頁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