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施乐被指涉嫌霸王条款 合同性质成焦点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4-08
窄屏简体版  字體: 小  |  中  |  大  |  超大  

“只有20余万的经济纠纷,为何要我赔偿近300万元?”原杭州汇晶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已注销)法人杜娟近来一直为官司所困,而这起官司缘于8年前。

一审判决赔偿296万

杭州汇晶图文是一家规模并不大的文印店,经营范围包含打字、复印及图文制作等,2004年公司因故注销。

杜鹃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2002年9月,杭州汇晶图文与富士施乐公司签订《按张收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富士施乐提供两台配套器材,杭州汇晶图文承诺每月至少打印5万张,并支付基本费用每期(即每月)7.4万元,合同期限为60个月。

“这份合同让富士‘旱涝保收’,不管能否达到规定的业务量,每月至少得支付7.4万元。”杜娟说,在合同履行了20个月左右时,汇晶公司因故即未再支付每月的基本款项,“机器的质量一直不稳定,经常故障,相关人员也经常变更,我们拨打维修电话经常找不到负责人。”

而更重要的一点,此后的复印市场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当初与富士施乐公司签约,收费标准按照1.6元/张,后来我们发现,公司其他图文签约的合同上按照0.9元/张甚至更低的价格执行。我们向富士施乐公司反映,一直没能有效解决。”杜娟说,双方矛盾由此而发,从2004年7月开始,汇晶公司停止付款,在3个月之后结账期,也就是2004年10月份开始,富士施乐方面停止了日常维护、提供耗材等服务。换句话说,在原汇晶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拖欠了3个月的钱款后,富士公司方面停止了机器运转。

一晃5年过去了,杜娟说,富士施乐除了在2008年控告其合同诈骗外(上海警方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没有提出任何交涉。

但在2009年3月,富士施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304万元。当年11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包括杜娟在内的两名原股东被判偿付富士施乐公司296万元。

合同性质成焦点

因不服一审判决,杜娟随后提起上诉,双方当初所签《按张收费销售合同》的性质成为焦点。

据了解,一审期间,富士施乐起先认为,双方存在设备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分60个月付款,买方每月支付7.4万元。杜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双方是租赁合同关系,每月所付的7.4万元并非购机款,而是使用机器所产生的收费。

在一审质证阶段,针对上述说法,富士施乐又表示,“如果被告(杜娟)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原告(富士施乐)没有异议。”然而在判决书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依然将其认定为买卖合同。

第一頁    上一頁    第1頁/共2頁    下一頁    最後頁
第01頁 第02頁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