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施乐被指涉嫌霸王条款 合同性质成焦点(2)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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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4月7日),富士施乐中国公司新闻发言人梁女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官司正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方面暂不发表任何意见。

格式合同涉嫌霸王条款?

而《按张收费销售合同》内的另一项条款,也格外引人关注。该条款指出,“客户在此承诺,如其未经富士施乐同意而提前终止执行本合同,客户应承担整个合同期内本应支付的所有 ‘每期基本支付额’的余额的总和。”

根据判决书显示,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由此认为,“买方应当支付每期基本支付额是毋庸置疑的”,并据此判决,被告杜娟等人偿付富士施乐公司基本支付额296万元。

“由于质量纠纷,当初仅仅拖延支付了3个月的费用,涉及的金额只有20余万,判决却要我赔出并未实际履约的40个月的支付额!”杜娟无法接受这一判决,她认为富士施乐在格式合同中设置对客户极为不利的内容,这明显有失公平。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这些年来,富士施乐与客户间的经济纠纷很多,但都以胜诉告终。而在杜娟案的同时,仍有其他图文老板与富士施乐正在进行诉讼。

作为一位数码打印的业内资深人士,曾担任富士施乐前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市场部经理的杨伟光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了富士施乐公司的一些内幕。杨伟光介绍,由于当时中国数码打印市场不成熟,没有独立的第三方维修机构,导致客户使用富士施乐公司产品必须依靠该公司的维修,这种极高的市场垄断造成富士施乐公司内部的腐败和管理不善。“举例来讲,维修人员非常不负责任,他们维修时可以随意拆换零件,然后将客户机器的新零件再转卖出去;或者故意留有隐患,从而在竞争对手处获得好处。”

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洲对此表示,原告制订了这样一份模棱两可、语焉不详,并被媒体多次曝光的格式合同,其原因和动机不免令人生疑,法院有能力也有义务查明真相并依法定性。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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