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规范的一小步:从办照到实名(3)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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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淘宝的负责人指出,在他看来,目前的意见稿中还有一些执行上的难度,淘宝会在稍后的时间,在细节方面与工商总局进行磋商,但他没有透露他认为执行难的方面。而资深行业专家付亮则指出,该暂行办法赋予了网购平台以及行业协会太多的执法权并不妥当。

比如,暂行办法指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但是对于如何审查,如何判定申请者的资料合法,由网络交易平台来决定似乎并不完全合理。

暂行办法还指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吕伯望表示,对于如何判定是否具备工商注册条件并没有明说,我们并不知道它是一个什么样的衡量标准。

他还认为,这个法规将B2C和C2C平台的监管放在一起并不明确。因为B2C和C2C的交易平台区别很大,B2C本身就是一个交易主体,工商总局可以直接对它进行监管,但对于C2C模式,监管方式应该有很大不同。

不过,从整体上来看,暂行办法主要的出发点还是保护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并对于行业的监管责任进行明确。

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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