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
家用电器召回制度力争年底出台
马晓华 张梦舟
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和惠普电脑显示屏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对召回制度的关注,在汽车、儿童玩具、食品召回制度出台后,家用电器的召回制度也将呼之欲出。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关于家用电器的召回制度,有望在今年年底出台。
据介绍,目前家用电器召回制度草案已经拟定。其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消费类电子电气产品,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电子电气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经确认电子电气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所在地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电子电气产品,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他经营者采用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
“如果经确认电子电气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拒绝主动召回的,或者生产者故意隐瞒缺陷造成缺陷电子电气产品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通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刘兆彬如此说道。
家电召回势在必行
第一财经日报:关于家用电器类产品的召回制度出台的背景如何?
刘兆彬:召回制度利国利民,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的至关重要的措施。
2004年10月1日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这个制度从出台到去年为止,一共召回320多万辆汽车,召回211次,涉及到253个车型。300多万辆缺陷车如果不召回会造成多少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损失和社会安全的隐患?
近几年,质检总局在召回的管理上和召回的立法上逐步深化、逐步探索,相继又出台了儿童玩具召回的办法、食品的召回办法。同时,有关部委也出台了一些召回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召回做了相关的规定,这都表明了国家的召回法制体系在日益的完善。
但是,中国的相关立法起步比较晚,法规还不完善,经验还不足,覆盖面还不全面,权威性还不够。目前,《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条例》也在推进过程中,但是立法有一定的程序,周期相对长一些,规章制度相对而言快一些,所以,国务院领导也指示我们,有一些立法要从规章开始探索,然后上升为条例。
目前,由于社会各个方面对安全越来越重视,对召回这样一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也越来越重视。尤其是近年以来发生丰田汽车的召回,“3·15”曝光的惠普笔记本电脑的召回,各界对召回的制度越来越了解,召回的呼声越来越强,我们质检总局为适应这个需要,从立法角度,从消费者的安全需要,来进一步扩大或者是深化召回管理法律法规立法的进程,也想加快家用电器召回的立法的制定。
家电召回的争议
日报:家用电器召回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还存在哪些争议?财产安全是否也在召回范畴?
刘兆彬:目前这个制度刚出了一个初稿,还没有成熟。
范围、题目都是立法当中的一个难点,到底叫家用电器还是叫消费类电子电器,这都是有区别的。所以在立法中,我们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范围,我个人倾向于用家用电器。因为立法要让老百姓明白,要通俗。
现在针对这个有两个方向,都没有最终确定下来;一个是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一个是家用电器产品,其中,电脑也算家用类电子电器产品。用消费类电子电器就得解释定义,讨论起来就比较复杂。
当然,从标准、从定义上来说,家用电器也很复杂,它的范围也很广,而且有的家用电器还不是用在家庭里,比如显示屏、探头等有的用在公共场所,比如企业和地铁,那它算不算家用电器呢?我觉得还是要看到这类产品主要用在家庭,或者说大类是消费,和生产类的电器有区别。
另外,在制定过程中,我们还遇到一个问题,除了安全健康作为召回产品问题之外,财产安全要不要算进去?财产安全也很重要,但是财产的安全计算起来,实施比较复杂,目前还在争议中。
缺陷产品定义,按照产品质量法中是有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但是在给国务院起草条例中,核心还是要解决安全,财产安全可以用别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比如今年关于侵权责任法,有一些财产的问题,但我们在制定这个家用电器的规定中核心还是要考虑健康安全,财产的问题将来再讨论。将来我们的这个规章可能要上网讨论,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个是从立法的出发点,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到底怎么摆布,还要深入了解。
其次是制定召回的标准和召回的范围,要有产品目录,这样比较清晰,比如电冰箱、电脑、电视机等。
另外,召回目录应该分批次,所谓的分批次逐步进行,如汽车召回,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当时第一批列入汽车召回的以家用汽车为主,分为六类产品,有六种标准,再逐步扩大。家用电器由小到大,由几类产品到更多的产品,最后到全部覆盖。
召回制度的支撑体系
日报:你认为要怎样完善缺陷产品的召回体系?
刘兆彬:对于召回制度,大家要有个了解和认识的过程,企业和政府都要有个准备的过程,包括信息系统、专家系统、检验系统,这些体系必须建立,才能做到有问题就召回。
缺陷产品的召回一定要有四大系统作为支撑。第一是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就指召回的信息来源,一个是消费者的举报投诉,再一个是医疗系统,与有关的医院达成了一些协议,建立伤害统计报告,第三个是企业主动的报告,企业应当有责任把产品所发生的事故,不管是人身安全还是财产安全都应该向政府报告。消费者、医疗、企业,还有媒体和公众舆论监督,另一个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的过程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了这些信息源,要建立一个计算机的处理系统,做分析、判断和信息处理,要有这样的人才、技术和软件,信息系统是个大的工程。另外,还要有产品可追溯体系,不论是汽车还是电器在召回的时候要清楚产品在哪里,能把它收回来。虽然卖出销售都有记录,但流通快了,在产品上和销售的网络上都要有信息反馈体系,发布召回令以后能够召回。
第二系统是专家系统。产品的召回是需要做评估的,比如风险评估、安全评估,这些评估靠专家。建立一个专家体系,由专家委员会来讨论决定产品的危险性在哪儿,该不该召回,范围有多大,帮助政府做决策,提供咨询,提供服务。
第三个系统是建立产品的检验机构。判断缺陷最过硬的还得用检验、仪器、指标和数据,一些大的汽车检验中心有碰撞试验,毁坏性试验,发动机刹车试验,这个需要专门的检验体系和机构,同时要保证机构的公正性,最好是由第三方来做,这样才有公信力。
第四个是行政或者程序召回的管理系统。谁来主管,接到信息谁来处理,专家谁来召集,用什么方式来开会,怎么判断,什么样的程序,关键有个制度、机制,该召回的一定要召回,而且包括召回的后处理也都很重要,有的东西召回能修、能换,有的东西比如三鹿奶粉召回以后就应该销毁。有后处理的规定,同时要有监督,要执行到位,严格执法,比如对不能遵守法律法规的也加强监督和执法,要有一套体系。
所以,这四大体系我觉得是搞好召回工作的必要条件,这里面都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人员的投入,特定机构的设立,行政机关、技术机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的方方面面的参与,也包括媒体的关注和支持,理解和宣传,这样才能使召回健康有序,能够有效发挥制度的作用。
召回不同于“三包”
日报:召回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有什么样的意义?
刘兆彬:召回的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对缺陷产品的认定,对安全健康以及其他方面加强管理,通过对这些有缺陷的产品采取收回、修理、更换、退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在召回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作用,尽管在召回的案例中,美国、日本,绝大多数的召回都是企业的自主召回或者叫主动召回,但主动召回的过程也有社会调查、政府调查这些内容,大多数我们看到的都是企业的主动召回,只有极少数是政府责令和强制召回,但即使是这样,政府在召回的管理过程中,也不应当缺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个制度有效实施,否则完全由一个企业自主自愿的行为,恐怕难以达到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效果。
目前,召回的行为90%甚至95%以上是企业主动召回的,由政府强制责令召回的不多,这是从现在各国以及我们国家召回的实际情况来看。
召回制度与一般的“三包”、产品的修退换是有区别的。“三包”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承诺,也是按照产品质量法,是企业一个法定的义务,但是“三包”往往都是个案,个别问题,比如一个电视机有问题,在“三包”期限内,可以去按照企业的承诺修退换,但是召回应当说是一个政府制定的对消费者进行救济的一个措施,有的把它叫做“后市场管理”,它的核心是围绕着安全,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为出发点,召回主要是一种普遍的,或是批次批量的产品出了问题才叫召回,“三包”可能不涉及安全,但是召回不是,一定是涉及到安全,另外它是一个普遍的,对于产品来说是批量的,批次的行为。
还有,召回可能由于设计制造过程中有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标准,叫缺陷产品。如果企业不主动召回,政府可以强制责令其召回,发挥监督的作用。但是家用电器的“三包”规定,政府也可以发布一些政策,但可能还是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属于个别消费者和个别厂商之间的质量纠纷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