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获得定点零售药店资
格,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确定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和发给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
店。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是必须是持有有效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国有零售药店。
二是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健全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提高药品供应服务质量。
三是要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价格的计量政策,并定期接受物价和计量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违反政策规定现象。
四是必须具有保证及时供应基本医疗用药的能力,所缺药品能在当日配齐。
五是必须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西(中)药学技术人员,并保证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它营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是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并制定与社会保险机构日常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和使用必要的管理设备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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