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的伤病治疗和康复性治疗费用如何支付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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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51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工伤社会保险方面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工伤职工的伤病治疗和康复性治疗费用的支付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包括康复性治疗)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门(急)诊费和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按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工伤医疗待遇。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则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资料来源:《工伤保险条例解与实务(上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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