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交易中关联主体的互动关系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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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公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规定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享有的有限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利益,具备村民福利性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不能享有该权益。一般一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可申请的面积由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依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限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出租、继承,并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村民转让房屋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最大争论在于宅基地房屋能否买卖的问题。因为是集体土地,现行法律不允许宅基地进入市场交易。同样是福利房,为什么城市房改房可以交易,而宅基地房屋不能?可是,如果宅基地房屋能够自由买卖,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大量的非集体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会损害宅基地使用权的作为成员权益的性质,并可能最终损害宅基地制度本身;而且,城镇居民除了一定时期的机关干部和国企职工,并不是都有运气分到房改房的,如果农村居民生来都有一块廉价土地作为礼物,这是否是一种新的不公平?看来争论在短期内不会停止,但也难找到令所有的人都满意的答案。

地役权 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比方说,您自己的农田需要水灌溉,灌溉用水可以从天上掉下来,也可以从相近土地引过来。于是,您与相近土地的权利人达成协议,约定您在相近土地上掘一水沟,并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同时向土地的权利人支付一定报酬。您使用相近土地上那条水沟的权利,就是您享有的地役权。它是加在那块土地上的负担,所以应当在该块土地的权证上记载。除上述取水地役外,根据使用他人土地的目的,依次还有通行地役、管线地役、眺望地役、架梁地役等等。

参考资料:http://www.kunlunlaw.com/showcolumnist.php?ID=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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