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是什么?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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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及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

(2)

(3) 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4)

(5) 具有宏观经济、货币、银行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6)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金融专家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金融研究工作10年以上;

(2)

(3) 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4)

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以及金融专家,任期2年。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免去其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1)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

(3) 任职期间因职务变动,已经不能代表有关单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

(4)

(5) 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6)

更换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 了解金融货币政策情况;

(2)

(3) 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4)

(5) 向货币政策委员会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议案,并享有表决权;

(6)

(7)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8)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表不享有表决权。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包括:

(1)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

(3)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守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货币政策及有关情况。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撤销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5)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内和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公开反对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货币政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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