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损伤人民币是指人民币在流通中因自然磨损或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坏了其票面完整性的票币。残缺人民币是指受损伤人民币由于某种原因明显缺去了一部分,为了区别于一般的受损伤人民币,称这部分人民币为残缺人民币。
为了保持人民币的整洁,方便人民群众使用,维护人民币信誉,《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了残缺和污损人民币的管理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也制定了损伤人民币的挑剔标准和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方法。人民币的损伤票券、铸币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挑剔和兑换,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逐级收回销毁,这是货币发行全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损伤人民币不得流通使用,必须集中到人民银行发行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损伤人民币的销毁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总行授权分行,在总行核准的计划内办理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