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來重視國際人權文書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重要作用。迄今為止,中國已經加入了20項國際人權公約和議定書。
1.《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7年10月簽署,對第八條第一款(甲)項等提出了3項聲明。2001年3月27日批准,同年6月27日對中國生效。)
2.《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81年12月29日加入,對第二十二條作了保留。1982年2月28日對中國生效。)
3.《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83年4月18日批准,對第九條作了保留。同年7月17日對中國生效。)
4.《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1983年4月18日加入,同年5月18日對中國生效。)
5.《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國際公約》(1987年10月21日簽署,1988年4月3日對中國生效。)
6.《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1990年9月7日批准,同年11月20日生效。)
7.《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80年11月4日加入,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作了保留。同年12月4日對中國生效。)
8.《兒童權利公約》(1992年1月31日批准,對第六條作了保留。同年4月2日對中國生效。)
9.《〈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2002年12月3日交存批准書,2003年1月3日對中國生效。)
10.《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2002年8月8日交存批准書,2003年8月8日對中國生效。)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6年12月12日批准,對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作了保留。1988年11月3日對中國生效。)
12.《就業政策公約》(1997年12月17日交存批准書,1998年12月17日對中國生效。)
13.《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82年9月24日交存加入書,1982年12月23日對中國生效。)
14.《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1982年9月24日加入,對第四條作了保留。同年12月23日對中國生效。)
中國還批准了國際人道法領域的4個日內瓦公約及兩個附加議定書:
1.《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書,對第四條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對中國生效。)
2.《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書,對第十條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對中國生效。)
3.《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書,對第十、十二、八十五條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對中國生效。)
4.《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書,對第十一、四十五條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對中國生效。)
5.《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的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83年9月14日加入,對議定書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作了保留。1984年3月14日對中國生效。)
6.《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的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83年9月14日加入,對議定書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作了保留。1984年3月14日對中國生效。)
此外,中國政府已於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公約尚未對我國正式生效。
中國歷來重視國際人權文書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重要作用。迄今為止,中國已經加入了20項國際人權公約和議定書。
1.《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7年10月簽署,對第八條第一款(甲)項等提出了3項聲明。2001年3月27日批准,同年6月27日對中國生效。)
2.《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81年12月29日加入,對第二十二條作了保留。1982年2月28日對中國生效。)
3.《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83年4月18日批准,對第九條作了保留。同年7月17日對中國生效。)
4.《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1983年4月18日加入,同年5月18日對中國生效。)
5.《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國際公約》(1987年10月21日簽署,1988年4月3日對中國生效。)
6.《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1990年9月7日批准,同年11月20日生效。)
7.《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80年11月4日加入,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作了保留。同年12月4日對中國生效。)
8.《兒童權利公約》(1992年1月31日批准,對第六條作了保留。同年4月2日對中國生效。)
9.《〈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2002年12月3日交存批准書,2003年1月3日對中國生效。)
10.《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2002年8月8日交存批准書,2003年8月8日對中國生效。)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6年12月12日批准,對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作了保留。1988年11月3日對中國生效。)
12.《就業政策公約》(1997年12月17日交存批准書,1998年12月17日對中國生效。)
13.《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82年9月24日交存加入書,1982年12月23日對中國生效。)
14.《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1982年9月24日加入,對第四條作了保留。同年12月23日對中國生效。)
中國還批准了國際人道法領域的4個日內瓦公約及兩個附加議定書:
1.《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書,對第四條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對中國生效。)
2.《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書,對第十條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對中國生效。)
3.《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書,對第十、十二、八十五條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對中國生效。)
4.《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書,對第十一、四十五條作了保留。1957年5月28日對中國生效。)
5.《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的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83年9月14日加入,對議定書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作了保留。1984年3月14日對中國生效。)
6.《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的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83年9月14日加入,對議定書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作了保留。1984年3月14日對中國生效。)
此外,中國政府已於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公約尚未對我國正式生效。
(中國人權研究會供稿)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