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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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是在1987年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七条设立的,具体负责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

义务的情况。该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酷刑,并

应确保对酷刑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是战争状态、战争威胁、

国内政局动荡或是其他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施行酷刑者

也不得以执行命令作为辩解理由。该公约还规定,对据信犯有酷刑行为的人可

进行引渡,并对酷刑受害者予以保护和赔偿。

该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品质和公认的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专家组

成。他们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提名,经缔约国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

生。专家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4年。

按照公约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研究缔约国

为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措施的报告;对于已明确声明接受委员会专门授权的缔

约国,委员会有权受理他们之间就违约问题提出的相互指控。必要时,可以设

立特设调解委员会向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便友好地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如果有可靠的消息证明缔约国存在严重酷刑问题,委员会可以进行秘密调查,

但这一权限不适用于未声明接受此项条款约束的缔约国。缔约国还可声明委员

会有权受理缔约国国民或非政府组织对本国违约的申诉和指控。对接受委员会

此项权限的缔约国,委员会将对收到的指控来文进行秘密审议,缔约国有义务

对指控的情况提供材料,作出澄清。委员会应向缔约国和联合国大会提交关于

其依据本公约活动的年度报告。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是在1987年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七条设立的,具体负责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该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酷刑,并应确保对酷刑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是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是其他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施行酷刑者也不得以执行命令作为辩解理由。该公约还规定,对据信犯有酷刑行为的人可进行引渡,并对酷刑受害者予以保护和赔偿。

该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品质和公认的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专家组成。他们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提名,经缔约国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专家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4年。

按照公约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研究缔约国为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措施的报告;对于已明确声明接受委员会专门授权的缔约国,委员会有权受理他们之间就违约问题提出的相互指控。必要时,可以设立特设调解委员会向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便友好地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如果有可靠的消息证明缔约国存在严重酷刑问题,委员会可以进行秘密调查,但这一权限不适用于未声明接受此项条款约束的缔约国。缔约国还可声明委员会有权受理缔约国国民或非政府组织对本国违约的申诉和指控。对接受委员会此项权限的缔约国,委员会将对收到的指控来文进行秘密审议,缔约国有义务对指控的情况提供材料,作出澄清。委员会应向缔约国和联合国大会提交关于其依据本公约活动的年度报告。

(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是在1987年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七条设立的,具体负责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该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酷刑,并应确保对酷刑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是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是其他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施行酷刑者也不得以执行命令作为辩解理由。该公约还规定,对据信犯有酷刑行为的人可进行引渡,并对酷刑受害者予以保护和赔偿。

该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品质和公认的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专家组成。他们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提名,经缔约国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专家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4年。

按照公约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研究缔约国为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措施的报告;对于已明确声明接受委员会专门授权的缔约国,委员会有权受理他们之间就违约问题提出的相互指控。必要时,可以设立特设调解委员会向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便友好地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如果有可靠的消息证明缔约国存在严重酷刑问题,委员会可以进行秘密调查,但这一权限不适用于未声明接受此项条款约束的缔约国。缔约国还可声明委员会有权受理缔约国国民或非政府组织对本国违约的申诉和指控。对接受委员会此项权限的缔约国,委员会将对收到的指控来文进行秘密审议,缔约国有义务对指控的情况提供材料,作出澄清。委员会应向缔约国和联合国大会提交关于其依据本公约活动的年度报告。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是在1987年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七条设立的,具体负责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

义务的情况。该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酷刑,并

应确保对酷刑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是战争状态、战争威胁、

国内政局动荡或是其他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施行酷刑者

也不得以执行命令作为辩解理由。该公约还规定,对据信犯有酷刑行为的人可

进行引渡,并对酷刑受害者予以保护和赔偿。

该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品质和公认的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专家组

成。他们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提名,经缔约国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

生。专家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4年。

按照公约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研究缔约国

为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措施的报告;对于已明确声明接受委员会专门授权的缔

约国,委员会有权受理他们之间就违约问题提出的相互指控。必要时,可以设

立特设调解委员会向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便友好地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如果有可靠的消息证明缔约国存在严重酷刑问题,委员会可以进行秘密调查,

但这一权限不适用于未声明接受此项条款约束的缔约国。缔约国还可声明委员

会有权受理缔约国国民或非政府组织对本国违约的申诉和指控。对接受委员会

此项权限的缔约国,委员会将对收到的指控来文进行秘密审议,缔约国有义务

对指控的情况提供材料,作出澄清。委员会应向缔约国和联合国大会提交关于

其依据本公约活动的年度报告。

(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

参考资料:http://www.snweb.com/gb/people_daily/2006/02/24/0224p009d005.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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