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6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色的体育活动;第46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7条规定,盲校、聋校、弱智学校要重视开展学生的体育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学校体育师资、经费、场地设施等问题。第14条规定,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丰富残疾人体育健身方法,培养体育骨干,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第18条规定,逐步完善群众性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加强对工人、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以及各类学生运动会的组织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6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第37条规定,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第38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