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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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的规定适用于南纬60度以南地区

南极条约

1908年英国宣布对包括南极半岛在内的扇形地块及其水域拥有主权,其后,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智利、阿根廷、挪威先后对南极提出领土主权要求。其中澳、法、新、挪四国互相承认各自的领土要求;阿、智、英三国要求的领土互相重叠,三方坚持各自的主张,互不承认它方的主权要求;美国、前苏联不承认任何国家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同时保留他们自己对南极提出领土要求的权利。这样,到本世纪40年代,上述七国已对83%的南极大陆提出了领土主权要求。由于对领土主权要求的纷争,致使南极大陆成了多种矛盾的焦点。这些矛盾的存在与发展,在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多边条约以缓解各种矛盾与纷争。

在1957~1958年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有12个国家先后派出了上万名科学家,踏上南极洲,开展了空前规模的南极考察。从此,人们希望了解、亲近、考察和开发这块处女地的热情与日俱增。基于上述原因,又由于美国国务院对南极洲科学考察进行了重新研究,由当时的总统艾森豪威尔出面倡议,于l 958年10月召开l 2国南极会议,着手缔结一项《南极条约》。1959年l0月,12个国家在华盛顿举行了有关南极问题的正式会议。12月1日,苏联、美国、英国、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挪威、比利时、日本、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个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经各国政府批准后,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起正式生效。

南极条约的重要内容是什么?

《南极条约》承认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认识到在国际合作下对南极的科学调查,为科学知识作出了重大贡献;确信建立坚实的基础,以便按照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的实践,在南极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和发展国际合作,符合科学和全人类进步的利益;并确信保证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和继续保持在南极的国际和睦的条约将促进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南极条约》的规定适用于南纬60度以南地区。

国家海洋局极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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