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诞生于法国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这一主张在实践中最早被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所采用。权力分立的政权组织原则极大地影响了近现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安排。
所谓“三权分立”,即是将国家权力分为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部分,并分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各自执掌
和行使其中一种权力。“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
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
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
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由此而说明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
必须分立。这就是“三权分立”中的所谓“分权”思想。“三权分立”
的另一重要思想是互相制衡。国家权力的分立并非彼此孤立。分权本
身并非目的。三权分立旨在三权制衡。分权实为实现制衡之格局,制
衡实乃分权之目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防止权力之滥用。因
此,“三权分立”学说又可称为“三权分立制衡”学说,或许,后一
种称谓更准确、全面地概括出了该学说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