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中规定,管制刀具一般分为5类,第一类是匕首,包括带有刀格的单刃、双刃刀,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含100毫米);第二类是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第三类是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第四类是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包括:刀身长度超过120毫米(含120毫米),且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厘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小于60度的双刃或单刃刀;无刀尖或刀尖不明显,但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含150毫米),且刀身最窄处小于80毫米(含80毫米)的单刃、双刃刀。第五类管制刀具是,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列入管制的刀具。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
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管制刀具包括如下:
(1) 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猎刀、弹簧刀;
(2) 刀体八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刀;
(3) 武术用刀(能开刃的)、剑等器械;
(4) 少数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
(5) 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