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是指具备法定条件且通过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宣告失踪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宣告失踪。这里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或单位。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认其下落的,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公民被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其财产设立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宣告失踪后,上述亲属依顺序享有代管其财产的权利或者负有代管的义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