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认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吸纳富余人员的认定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二)经济实体申请《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需报送下列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企业富余人员花名册和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经济实体与原企业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6)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
(4)与安置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