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应当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监督检查应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目前的实际做法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一季度选择部分产品组织一次国家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同时县级以上的地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对药品、食品等特殊商品的监督抽查,按照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为避免对企业的产品的多头重复抽查,加重企业负担,产品质量法还规定,对已经过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
参考资料:http://www.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291806&pdmc=1135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