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在其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自己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一般应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附加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者自己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种产品与他种产品的文字标记。要求生产者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有助于消费者识别产品及来源,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产品,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方便地找到生产者,及时处理质量纠纷;同时,也便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状况进行监督。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生产者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标识义务。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对限期使用的产品,可以用两种标注方法:一种方法是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两者都不可缺少。另一种方法是可以仅标注失效日期,而可以不再标注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标识。
5.涉及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例如,在燃气热水器上注明“注意室内通风”字样。法律要求对上述产品标注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是为了保护使用者的安全、健康,以及避免产品因使用不当而损坏。
此外,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产品标识的例外规定,即:“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标识。”像一些裸装产品如商店销售的面条、馒头,还有散装的饼干等没有包装的食品以及日用杂品,是很难标注这里所规定的产品标识的,所以法律在此没有强制规定生产者对这些产品必须标注产品标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