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条款法条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敌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和基本内容的规定。
一、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本条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口头的劳动合同无效。实践中,各地多数企业、事业单位都印有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双方只须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签字,劳动合同印签订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对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本条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为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的时间,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合同到期,即行终止。二是工作内容。即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工作要求、劳动定额以及质量标准等事项。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进行正常工作或者劳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保护用品等。四是劳动报酬。即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要求,完成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数额。五是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六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的某些特定情况。七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劳动合同当事人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另外,本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主要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计酬方式、休息休假时间、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办法、发生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