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单位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开招聘上海市劳动力
上海市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凡需要招用外来人员的,应当先按规定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益性职业介绍所,通过“上海市劳动力供需信息管理系统”公开招聘上海市劳动力。
上海市劳动力供需信息管理系统是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和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上海市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该系统上发布招聘信息,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该系统寻找工作。
二、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上海市劳动力不足的,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根据用人单位性质的不同,用人单位应当向不同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位于上海市的中央部属单位、部队所属单位或者市属单位,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二)上海市区和县属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四)外省市在沪单位成立时由市级部门批准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成立时由区、县级部门批准的,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职业介绍所出具的《招聘上海市劳动力不足证明》和申请使用外来人员的报告。
三、审批
市或者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申请,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