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上海市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办法的意见》的规定,上海市的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劳动力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办理招用外地劳动力审批手续
上海市用人单位在招用外地劳动力之前,必须首先公开招聘上海市劳动力。用人单位经过公开招聘上海市劳动力以后,确实属于招聘不足的,职业介绍所应当为用人单位办理《招聘上海市劳动力不足证明》。
二、招聘外地劳动力
用人单位在获准使用外地劳动力可以到上海市指定的外地劳动力市场与外劳力劳务输出、中介机构洽谈招聘外来人员。有特殊原因的,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以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劳动力。
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用人单位选择好准备招收的劳动力后,应当与外地劳动力或外劳力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到期以后,需要继续使用,或者需要调换使用其他外地劳动力的,仍然应当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如果用人单位被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期限到期,仍然需要继续使用外地劳动力的,仍然应当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用工单位如果未经批准使用外来人员,一经查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其在限期内清退,并补缴管理基金,另按每人500--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通过人事部门引进外地人才的,不需要经过以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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