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遣送” 是什么?执法部门应当对哪些人员予以实施?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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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为了维护城市地区的社会秩序,在城市实行收容遣送制度,“收容遣送”是由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对盲目流入城市的人员收容并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一种行政措施。

根据《上海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人员应当予以收容遣送:

(一)流浪街头乞讨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三)在上海市无正常居所,又无正当生活来源的;

(四)流落街头无监护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

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主要包括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五)轻生获救后,身份不明,暂无家属、单位领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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