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应当履行哪些治安义务?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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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地人员承租房屋以后就成为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一定的治安义务,根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向房屋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二)遵守公安部门制定的租赁房屋须知中的规定;

(三)在入住后3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和接受卫生防疫健康检查;

(五)不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

(六)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利用承租的房屋违章搭建;

(七)不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外地人员拒绝向房屋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的,公安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外地人员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公安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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