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提出自2010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办法》规定了三种付酬的方式及两种具体的付酬标准。
这一《办法》的出台既保障了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又方便了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播放广播电视节目。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说明国人对著作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相应保护机制也会越来越完善,但执行起来尚有一定困难。
广电部门:一切照旧
其实在《办法》出台以前,部分广播电台、电视台就已经跟唱片公司协商过运作模式。因此这次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会影响音乐节目的编排播出。
与FM91.5轻松调频保持密切合作的环球艺能的市场部经理胥凡非常支持《办法》,她还表示版权费用对于她来说不会造成任何负担,所以明年也还是会秉承推荐好音乐的原则制作节目。
电视台使用录音制品的情况较为复杂,故时间也难以统计。江苏卫视拓展部主任刘原表示会严格遵照《办法》,但不需要第三方组织介入,而收取费用不会影响《谁敢来唱歌》等音乐类节目的播出,未来也将继续维持一贯的模式。
业内专家:加大力度
易凯资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王冉表示《办法》的出台,在方向上是正确的,它承认了版权人和媒体之间的商业关系,但是在收取的金额费用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办法》的付酬标准,电视台播放音乐每分钟应向著作权人支付1.50元,如果一个频道24小时都在播放音乐,一年下来至多需支付80万元的版权费,这简直是太微不足道了。如想真正使著作权人直接获益,那么应该鼓励电台、电视台直接支付报酬给版权方,不应人为的加大成本。
唱片公司:保持观望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乐需支付报酬,对于唱片公司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华谊音乐总经理袁涛直言希望看到最后收益的结果,但是过于复杂的付酬计算方式,使得最后如何收取费用变得模糊,或许只能是仅仅抵消宣传费罢了!
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宋柯在表达《办法》出台是个利好消息后,同时也表示了他的担忧: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愿意按照规定实施,而对于规定的合理性或许还将存有争议,且付费以后版权方的利益分配以及后期对违规监督、惩罚、执行的力度同样还是需要讨论。
原创歌手:感到欣慰
青年原创歌手王啸坤在听说《办法》出台后,感到非常高兴。他说:“政府一直以来就很尊重爱护我们,之前抵制假唱,这次又保护著作权人,我太温暖了。”不过,王啸坤也表示法律法规是需要逐步完善的,落实起来需要一定时日,而自己则会耐心等待。
蔡健雅听说这一《办法》后很开心,认为如果真的可以实行,对于内地乐坛来说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身为新加坡人的蔡健雅也向记者介绍起了家乡的管理办法来,她介绍说:“新加坡有一个专门负责版权事务的机构,帮助创作人去搜集歌曲的使用情况,每隔半年左右,她就会收到这个机构代为统计的歌曲使用资讯和版税。这个机构是非盈利组织,不抽成,歌手、创作人也不需要支付管理费用。”她表示,给使用版税是对词曲作者、歌手等音乐工作者的认可与尊重,但大家也不要期望靠这个发财。
广电总局:不予回应
就《办法》的出台,广电总局法规司刘某表示自己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建议记者可以去采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发言人。
鉴于此前媒体曾曝光音集协收取高达8000万元的卡拉OK版权费,却没有及时分配给相关著作权人,且由此还带出该协会存在的若干问题。所以,这次的《办法》的出台则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贯彻执行。
据悉,这次广播电台、电视台所需支付的相关报酬,将由音著协来承担集体管理功能。音著协该如何分配这笔钱,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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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录音制品版权付酬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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