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月应聘到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到今年9月份辞职离开,共半年时间。当时刚去的时候,交纳工作责任保证金一千元,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但是没有签订合同,但是三个月后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任何合同,直到我辞职。中间公司出资派出去学习两次,因此公司在我辞职后就以我外出学习为由,扣下了我工作责任保证金和8、9月份工资,请问我是否可以去劳动部门仲裁,要求退还我的工作责任保证金和8、9月份工资(因为我看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有关于试用期不用承担培训费的规定,尽管我现在没有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但这是公司一直不与我签合同造成的,试用期尚且不用负担,那我由于公司不签合同造成没有试用期,还需要负担培训费吗?)谢谢
參考答案:交纳工作责任保证金一千元,你们单位就已经违法了,任何单位不能以工作借口收取员工各类保证金。
什么情况才会扣保证金,是在当事人(你)违约的时候才适用。而当初你们连合同都没有,扣押你的保证金完全不成立,何况他们收取的保证金是非法的。
公司出资派你出去学习,是公司自愿的行为,当时公司也没有提出让你承担一部分费用,在法律上说已经默认支付。
其实在法律上根本就没有工作试用期这一说啊,是现在社会发展的产物,所以你去仲裁肯定能赢的,你们单位是看你好欺负,真是很没有道德,像这样的管理可见老板的为人也不会好到哪里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