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法案1967
1.由医学终止的怀孕
(1)根据这部分的规定,当怀孕是被有注册的有证书的医学从业者或有两个以上医学从业者所"真诚的"给予意见(In Good Faith)所终止的怀孕,根据相关的堕胎法案在这种情况下堕胎人将被视为无罪.
(a)24周的孕期,但是继续的孕期可能会为受孕人的医学堕胎带来伤害生理和心理健康的风险包括孕期的胎儿和受孕人的家庭.
(b)终止怀孕有必要考虑和阻止当事人(受孕人)的永久生理和心理伤害
(c)法定时间内继续的孕期比法定时间内终止的怀孕更会导致怀孕人的生理风险
(d)所谓的实际伤害,如,被产下的孩子可能因为堕胎所带来的心理和生理伤害而导致弱智等问题
(2)在决定是否继续性的受孕而引起可能的心理生理伤害时,可参考副段(1)的(a)和(b),考虑到受孕人实际伤害的可预见性环境.
(3)不包括这段的副段(4)国务卿为了根据国家健康服务案发2006和国家健康(苏格兰)案发1978既定的所有对终止怀孕的处理必须在医院进行的法案,或由医院既定的主要保护和机构或国家健康服务所希望,或NHS基金或任何地方,在得到国务卿的批准下.
(4)此段的副段(3),在副段(1)关于两个注册的医学从事者对于堕胎的意见将即可有效的终止受孕,以防止受孕人的生理和心理的永久伤害(但是不能应用,当一个注册医学从事人给予意见时的"真诚的(In Good Faith)"
国家布告
(1)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健康协会议员,和国务卿应该根据法令的知道来规定---
(a)关于对法案(1)"意见"的询问可通过从业者或从业者的顾虑来证明,被法规在这种形式和时间所限制.保护和处理的证书的生成是为了有关的法规.
(b)法规同时必须规定对于医学从业者所给予对堕胎的有关意见
(c)关于禁止揭发信息,除了特定的人物和目的被规定以外,通知或信息的给予可以依照相关法规.
(3)任何强行的违反或无法遵守副段(1)的相关对定,将会承担不超过5级的标准比列罚金的即席判决.
尽责的对参与处理的否决
(1)根据副段(2)没有人有任何责任,不管是合约还是法定的法律需求去参与任何权威化,也就是说法案规定有尽责的否决去参于处理
提供在任何法律程序里,"尽责否决"应该是建立在证据的提供上.
(2)副段(1)的法案不能影响任何责任去参与处理(有需要的去防止当事人受孕者的心理生理伤害)
附加法案
(1)由医学从业者所处理的受孕人将不会承担任何儿童法案1929的法律责任,前提是在符合此法案的情况下.
(2)关于堕胎的法案,任何处理失误所导致的流产(或受孕人同时有1个以上的胚胎,任何一个的流产)都是有法律责任的,除非是遵守副段(1)的权威下进行的.
任何处理失误所导致的流产(或受孕人同时有1个以上的胚胎,任何一个的流产)除非是遵守副段(1)的权威下进行的如果;
(a)副段(1)(d)所详细描述的关于终止受孕的法案,或
(b)基于其他堕胎法案段落的理由.
法律阐述
在此法案中,下列的表述将授权于---
'堕胎相关的法案'意指非法堕胎将被视为个人犯罪法案1861,第58和59段为任何非法的堕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