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负责保证
古罗马法上要式保证的一种。为弥补允诺保证和诚意允诺保证的不足,而在罗马共和国末叶产生。采用要式口约形式,但主债务不一定是以要式口约成立的债,自然债也可以作主债务。保证人死亡的,保证债务移转于其继承人,债权人的请求权则适用长期时效,因此与允诺保证和诚意允诺保证相比,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但为了防止保证人负担的责任过重而妨碍信用的发展。罗马法给予保证人3种特殊的抗辩利益:(1)分担利益。即保证人有数人的,被诉的保证人有权请求债权人对其他有支付能力的保证人同时起诉。(2)代位利益。即保证人履行时,可以要求债权人将其对主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的权利转移给自己,债权人拒绝的,该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3)顺序利益或后诉利益。即债权人应先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能请求保证人履行。参见〔允诺保证〕、〔诚意允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