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盗窃抢劫构成犯罪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偷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抢劫罪都有明确的规定,凡是构成盗窃罪、抢劫罪的,都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刑法》规定的只是普通公民之间的盗窃与抢劫行为,对于那些发生在家庭成员和近亲属间的盗抢行为,却没有明确予以规定。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社会关系,家庭成员间共同聚居、亲属之间成片居住是我国独特的历史文化现象,这在农村表现的尤为明显。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发生盗抢等侵犯财产案件也屡见不鲜,对这些问题予以准确地定性,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正确执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下面结合律师执业过程中所接触的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1999年7月间,文某因谈恋爱遭到其母亲王某反对,被王某赶出家门。之后,王某换了家里的门锁。数日后,文某得知其母回娘家,便带着女友撬锁开门入住。过了几天,因没钱吃饭,文某便同女友先后三次将家中康佳21寸彩电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容声冰箱一台、华凌分体空调一台变卖,共得款31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空调一台和洗衣机一台追回反还其母,其余物品获得退赔14500元。
案例二:被告人包某与其妻陈某于1989年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夫妻感情一般。自1997年始,陈某就外出打工,每年只在春节期间回家。2000年1月26日,陈某从苏州打工回家后,表示要与被告人包某离婚。包某为了打消陈某的离婚念头,且使其不能外出打工,即于次日上午找到被告人程某(系包某义侄),密谋将陈某手指剁下两个或将陈某耳朵割下一个,并将陈某带回的值钱物品抢走,以制造假相,防止引起陈某的怀疑。同时以抢走的钱物许诺作为程某的报酬。当晚,程某携带作案工具前往包某家附件潜伏,与包某会合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包某家院墙上挖开一个洞,蒙面后进入陈某的卧室。包某按住陈某头部,程某向陈某要钱,陈某告知钱放在衣橱里,程某抢得陈某外出打工带回的人民币700元,以及手机一部和充电器一只,后又抢得陈某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随即两人逃离现场。
看完文某盗窃其母亲、包某抢劫其妻子案,我们不禁要问:文某与包某构成犯罪吗?对这个问题,不能笼统地回答构成或不构成,而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作案的方法和手段、我国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刑事政策予以具体地分析。
家庭和亲属关系是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基础的特殊社会关系,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以感情、伦理道德、人身、法律、经济等为内容的关系,主要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对于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人身方面,则有相互扶养、赡养、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由于长期共同生活和财产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不断变化,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的财产权利往往难以明确地划分界限,因为财产关系是因人身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偷盗,很难说清偷的是自己的还是家人的。退一步讲,即使能分清,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从而不宜从严处理。而且,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偷盗行为的动机比较复杂,有深刻的家庭背景,被害人往往是很气愤,但一旦报案后,得知是自己的亲人,又总是千方百计地向公安机关求情。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陷入两难的境地,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不是,不追究也不是,很被动。就我国的刑事法律政策来看,一般将家庭偷盗案件作为民事侵权及治安案件处理,充分尊重家庭成员间的血缘、人身及财产关系,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在案例一中,文某盗窃母亲财物,但没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与在社会上作案的盗窃犯罪不同,具有特殊性,不作犯罪处理。人民法院判决:文某无罪。
案例一类似于中国古代刑法所说的“亲亲相为隐”的情况,即近亲属之间不存在盗窃犯罪。但对于案例二中的“亲亲相抢”情况是否构成犯罪呢?我们要看到,“亲亲相抢”与“亲亲相盗”有本质的区别。“亲亲相抢”是以暴力手段实施的,它直接地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及亲属的人身、财产权利,动摇了家庭及亲属关系的基础,也激化了矛盾,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亲亲相抢”在家庭成员及亲属内部是无法解决的,亲情的力量和道德的约束已经对行为人无能无力。如果纵容“亲亲相抢”,则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不利,司法机关的介入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情节严重的家庭成员及近亲属盗抢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根据上述规定和“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准则,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抢劫可以构成犯罪。在案例二中,包某抢劫其妻子,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人民法院判决:包某犯抢劫罪。
综上所述,对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抢的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的盗抢案件,不宜以犯罪论处,而应当作为治安案件予以惩处,如劳动教养等,对于情节严重的盗抢案件,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要予以从宽。这样,才能正确规范家庭、亲属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