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此购买报价¥22.10目录:图书,文化、教育与信息传播,信息与传播理论,传播媒介,
品牌:王纬等
基本信息
·出版社: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页码:169 页码
·出版日:2004年
·ISBN:7810851454
·条码:9787810851459
·版次: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16/0开 0开
·中文:中文
内容简介
在媒介研究、媒介机构研究、媒介工业研究等领域,埃弗利特·E·丹尼斯(Everette·E·Dennis)、约翰·C·梅里尔(John·C·Merrill)的名字广为人知本书即是这两位学者沦争的产物 。 他们两人各持不同的观点,通过沦争,给学生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评语模式。
本书立论直白,论辩有力,资料翔实,重点突出,涉及以下19个内容——
*新闻和出版自由 *媒体与政府的关系
*媒体所有权的集中 *媒体与公众信任
*知情权 *媒体偏见和政治倾向
*媒体与选举 *媒体与民意测验
*宽带革命 *互联网与新媒体
*决定什么是新闻 *新闻的客观性
*公民/公众新闻学 *新闻道德
*种族和种族特点 *广告
*公共关系 *新闻工作是一门职业
*全球性与媒体
在很多国家,本书最经常被用作以下一些课程的教科书:大众传播与社会》、《新闻学和大众传播学当前问题研究》、《媒体道德》、《传播道德与法律》、《媒体研究概沦》等等。
本书先后破译成法语、俄语、立陶宛语、马来语……等不同语种出版,广受关注。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此次引进并出版该书,定会受到传媒领域的决策者、研究者、学习者、从业者的欢迎
作者简介
埃弗利特·E·丹尼斯(Everette·E·Dennis)是纽约市伏特汉姆商业研究生院从事传播与媒介研究的导师,令人尊敬的哥伦比亚大学媒介研究中心的创建主任,同时还是柏林美国学院的创建校长,还曾担任俄勒冈大学的系主任,在明尼苏达、堪萨斯州立大学和西北大学任教。
约翰C·梅里尔(John·C·Merrill)是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名誉教授,他的大半学术生涯在密苏里大学度过。同时他也在路易斯安娜州立大学曼士酱新闻学院担任主任和教授,在马里兰大学担任教授,并在海外多个国家任教。丹尼斯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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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序
《媒介论争——19个重大问题的正反方辩论》足根据Thomson Learning公司出版的Medtia Debate:Great Issues如r the Digital Age第三版翻译的新闻理论书籍。
本书的两位作者——纽约城市大学的埃弗里特·E.丹尼斯(EveretteE.Dennis)教授和密苏里大学的约翰·C·梅里尔(John·C.Meirill)教授多年来致力于新闻和传播领域的学术研究,出版了约70部著作,发表了数百篇学术文章。同时,他们长期以来在传播领域从事实践工作,并和业界人士保持着长期密切的联系,关注新闻传播行业的最新进展。本书立论直白,论辩有力,资料翔实,重点突出,涉及了新闻和出版自由、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媒体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全球化与新闻媒体等诸多话题,特别是关注了这些伴随着新闻事业产生和发展的持久话题在数字时代的新变化。形式上采用了辩论这种新鲜的方式,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考角度。
本书各章节内容安排科学合理,各章后提供了网上查询、讨论题目、研究题目等内容,适合大学本科以上新闻和传播学专业的教师和学生作为新闻理论的补充教材使用,同时也适合一切对新闻传播事业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本书由北京广播学院国际传播学院教师和研究生共同翻译,各自承担的部分如下:吴燕:前言、作者简介、内容介绍、第1—2章;许琼莉:第3—6章;魏玉栋:第7—11章;尚京华:第12—15章;陈铎:第16—19章。全书由北京广播学院王纬教授担任审校工作。王纬教授对本书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订。
由于时间仓促,译者水平有限,不足之处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译者
2002年10月
目录
01 译者序Translator.s Words
01 前 言Preface
0l 内容介绍Introduction
0l 第一章 新闻和出版自由
Freedom of the Press
挑战 Challe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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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论点总结
不存在知情权。
在宪法中找不到知情权。宪法维护个人权利,而不是机构权利。更确切地说,知情权是法庭的发明,所以只是一种可以随时拿走的特权。在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以前,必须对知情权有比现在更多的认可。“信息自由运动”原本主要是为了取得接近政府资料的合法权,但现今已经扩大了目标,要求包括得到一个普遍的知情权。然而现在,就算只是接近官方资料的权利也严重地受到了各种例外情况的限制。比如隐私、经济利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回 应
梅里尔:存在知情权。
我的合作者认为知情权不是宪法所保障的一项不可分割的权利,而是由仁慈的立法机构给予的或是由新闻记者发明创造的东西。要对其中的任何观点加以争论都很困难。这种权利并没有在《权利法案》中公开地写明。而且似乎只有记者和公众利益的倡导者才会费力去解释这项权利。
话虽如此,我却仍然坚持认为,对于一个自由社会(自由和开放)的公民来说,知情权的确存在——就算这种权利还只是在理论阶段,尚未实在地写入《第一修正案)。在我看来,不管目前宪法中是否有这样的条款,根本的或自然形成的权利都存在着,这种权利在适当的时候就会成型。我相信“知情权”最终会出现并获得合法地位,尽管目前政府(在这里或世界上其他地方)暂不承认它是一项真正的权利。
人民的知情权没有明确地写入宪法,或许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记者所做的绝不仅仅是发明这种权利,他们从新闻自由条款推断出人民知情权的存在。我猜想他们做出这个在我看来非常合理的推断,从某种意义上说,的确算是发明了知情权。记者们已经看到这项公共权利站在支持新闻法律自由的哲学阴影之下。
如果他们心存内疚的话,他们应为此感到骄傲,而不是内疚。
我们应该问一问为什么美国的缔造者们要制定《新闻自由法》。难道只是为了拥有一个自由的媒体本身吗?只是为了后人夸耀这样一个条款?很明显,《权利法案》中之所以有新闻自由(还有言论自由)条款,概因有一个实用的原因,这个原因与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民的知情权相关。假如共和国的统治者(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不了解公众事务和政府事务,他们当然不能成为好的统治者,也不能很好地管理自己。他们必须知道自己在怎样的哲学框架中。他们的政府建立在他们会知道的假设上。所以,这是他们的知情权。他们需要了解。为了和自己的政治目标相符,他们就必须从理论上得到授权。同样,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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