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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吴佩江
基本信息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ISBN:7308035859
·条码:9787308035859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0开 0开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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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网络进行的产品及服务的贸易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信息搜寻、订货与支付以及运输三个阶段。这里所称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网络是指基于电子通信系统形成的信息网络,包括电话系统、传真系统、电视系统、电子支付及货币流通系统、电子数据交换(EDI)、因特网(Internct)和其他合法的计算机网络等。而电子交易是指基于电子网络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
对电子交易行为的规范,首先要对电子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特有术语进行界定,例如,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公钥、私钥、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电子合同、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等等。
电子交易规范有许多方面,但总的来讲分为软件方面的规定和硬件方面的规定,软件方面的规范主要包括电于商务交易原则、国家鼓励政策、主管部门等;硬件方面的规范主要包括电子交易模式、电子签名与电子记录、电子合同、认证机构、电子服务提供商等。
其实电子交易的规范还应,包括电子交易中消费者的保护、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隐私)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物流配送、争议的解决、电子交易税收和国际合作等方面。
我国电子交易规范的立法相对较为迟缓,到目前为止,只有广东省出台了一部《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而且在诸如基本术语的界定、电子交易中消费者的保护、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隐私)加密与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和物流配送、争议的解决、电子交易税收和国际合作等等方面还没有明确规范。而国际上有许多国家和组织已经有了相对较好的规范,这中间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最为突出。本书将对有关规范作一介绍,以期作为进行电子交易的参照。
本书共分五编十五章。分别论述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电子商务相关节点法律制度、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企业运行法律制度和与电子商务运行相关的法律制度。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运用了大量的其他专家、学者的优秀成果,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没能完全做到一一加以标注,在此表示歉意。同时非常感谢关心本教材出版的有关领导和老师的帮助,没有他们的支持,本教材是不可能问世的。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还不尽完善,加上作者水平有限,虽经多年研究,一定还会存在瑕疵和不足,欢迎有关专家、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作者为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师吴佩江和王瑞飞。在成书过程中曾得到本院孔寒冰老师的帮助,她为帮助查找有关资料的出处付出了不少心血,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另夕真,,在查找资料和成书过程中还曾得到管理学院电予商务专业01级王小晶、章晶晶、金国华、潘陆山、王德权和王江等和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00级姜奇、茅轶华、刘怡、高翔、贾嘉、徐萌、舒良超、柏志伟、柴晓敏、徐海军等等许多同学的帮助、支持和关心,在此也一并表示感谢。
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科学技术与应用等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从事相关专业业务领域人士的参考用书。
编著者
2004年1月于求是园
目录
第一编 电子商务法律概论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律概论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概貌
第二节 网络法律概貌
第三节 计算机法律概貌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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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书摘
第二节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规范管理
一、概述
为了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站经营行为,我国对经营性网站实施全国统一备案登记制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进行全国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试点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对经营性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二、经营性网站
经营性网站是指网站所有者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或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活动的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网站所有者一般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
经营性网站具备下列特征之一:1)网站所有者或网站所有者之一为企业;2)网站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包括:①利用网站进行网上交
易的;②利用网站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或其他服务的;③利用网站发布广告或商业信息的;④法律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
三、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责任
1.配备信息检查人员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当配备信息检查人员,防止并及时清除各种违法或有损社会道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信息。 2.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在运营网站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四、备案登记的申请
经营性网站的设立比照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予以管理,对具体事项按下面的要求执行。
(1)网站所有者为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申请人。由网站所有者提出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申请。网站所有者委托他人办理网站备案登记的,应当按照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
(2)开办经营性网站应当具备前置条件:即开办经营性网站的网站所有者应当拥有相应的从事经营性网站经营范围这个条件。以前已经开办的经营性网站不满足这一条件的,其网站所有者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是个人设立经营性网站的,应在申请办理网站备案登记前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以前已经开办经营性网站的个人,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补办上述手续。
(3)申请人申请网站名称备案或办理其他有关事宜时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工)邮寄申请;2)当面申请。采取当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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