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尚在襁褓中的标准为何掀起如此轩然大波?其实,对于这个标准,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了“精神病”3个字上,而将网瘾与精神病画上等号,是人们困惑而无法面对的。
事件:上网就可能成精神病?
“整整3年了,都没出过家门……不过孩子最近的状态好多了”,钟妈妈的手在小钟的头上轻轻摩挲着。进入网瘾救治中心一周了,小钟的改变让她看到了希望。这个年仅15岁的孩子,由于网络成瘾,已经丧失了基本的社交能力。与记者沟通时,仅以“是的”、“对吧”这样的短句作答。空洞飘忽的眼神和消瘦苍白的面容表现出明显的病态。为了戒断网瘾,他曾经多次用刀划伤自己。疼痛过后,依然欲罢不能。
“做了三十几年教育工作,自己的孩子却管不了!”记者面前的王先生是一位中学教导主任,也是一位心力交瘁的父亲。
34岁的儿子迷恋网络,拒绝和异性交往,没有正当工作。在成瘾科候诊室的短暂交谈,记者脑海中逐渐勾勒出了一个因为网瘾而支离破碎的家庭框架。北京军区总医院医学成瘾科主任、《标准》的主导者陶然告诉记者,以上事例都并非个案。
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多达400万的青少年患有不同程度的网瘾,潜在网瘾青少年及成年网瘾者数量更加惊人。当网瘾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时,按理说《标准》的诞生似乎背负了救世的意义,为何却遭到众多非议呢?
“一觉醒来,变成精神病了”,一个网民修改了QQ签名,带着些许调侃,些许无奈。平白无故被扣上了一顶精神病的“帽子”,《标准》触及了网民这个广大群体最敏感而又脆弱的神经。
鲜有人为其欢呼喝彩。甚至有网友调侃,不久之后麻将瘾、股票瘾、上班瘾将成为精神疾病新的分支,那时候人人都是精神病。
对此,陶然认为:“首先我们要承认网瘾是一种疾病。从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定义来看,凡是社会功能受损并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伤害的症状即可称之为疾病。”在陶然看来,网瘾者符合疾病的基本概念,划归精神疾病也有理有据。“医学领域凡是心理和行为问题,一律划归精神疾病科。网瘾看似是行为问题,根源还在思想意识层面”。陶然进一步解释道,精神疾病并不可怕,强迫症、抑郁症、多动症都属于精神疾病。从心理学上看,每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精神问题,如焦虑、忧郁、易怒等。“要强调的是,精神问题,而不是精神疾病”。
争议:《标准》的是是非非
教育专家:实用价值微乎其微
医学专家:符合疾病概念就无可厚非
参照《标准》,日均6小时以上非工作学习需要的上网,结合相应的症状表现,便可认定为网瘾患者,这也是引发争议的重点之一。
对于这个“6小时标准”,被称为“中国戒网瘾第一人”、华中师范大学素质教育研究中心主任陶宏开也认为不妥。“瘾是一种非理性行为,表现为耐受性及戒断性。《标准》制定的基准是应该以非理性依赖的程度,而非时间及症状这些表象”。在他看来,《标准》的制定基准是不合理的。由此衍生的《标准》自然也就不具备医学依据。
对专家论证环节,陶宏开也提出了疑问,“为什么不在公正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完全是暗箱操作!”电话采访的过程中,陶宏开炮轰《标准》成为某些人牟利的工具,实用价值微乎其微。
提出质疑的还有曾在北京军区总医院任心理医生、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心理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应力。
“按照医学界的惯例,标准的制定往往需要长达十年的反复验证,并辅以海量的样本分析,北京军区总院收治的网瘾病例非常有限”。据记者了解,北京军区总院网络成瘾科2005年开始运作,收治病例在3000例左右。
也有一些专家对《标准》给予了肯定。“《标准》是医学界及心理学界对网瘾现象主动、积极的回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秘书长郝向宏对记者表示,虽然标准存在一些争议,但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同时也希望能就《标准》给出相应的心理学、医学依据,提供一个量化细致的标准。”
针对不同的声音,陶然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时间原则是一种误读,作为医学临床应用标准,仍将以症状诊断为主,时间只作为参考标准”。另外,“任何标准都有不足,我们也会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
“虽然不少人时间上‘超标’了,但没有症状表现。很有可能处于网络过度使用阶段,尚未成瘾。”陶然给记者举了一个网瘾患者的例子:组团网游PK时为了避免内急,一群二十几岁的小伙子集体穿尿不湿。试问这样的痴迷者不是一种病态的表现吗?陶然还是一再强调只要网瘾者符合精神疾病的基本概念,划归精神疾病也是无可厚非的。
事件背后:《标准》引发的司法困惑
早在通过论证之初,就有网友反问:“如果网瘾者属于精神病,杀人能否免责?”虽然只是一句玩笑话,可还真的就有人当真了。
狱中的胡安戈于11月10日提出鉴定精神疾病的申请,希望能借《标准》获得减刑。由于沉迷网游无法自拔,胡安戈毒死了亲生父母,一审被判死刑。《标准》让他又看到了“希望”。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标准》将网瘾者划归精神疾病,而精神疾病患者具有刑事免责的可能,两者产生的交集正是引发司法争议的根源。
“法律只规定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发病期犯罪免于刑罚,并不是广义的精神疾病患者,抑郁症、焦虑症、多动症都属于精神疾病,这个范畴是很广的”,陶然表示,将网瘾患者划归精神类疾病并不意味着免责,具有行为能力的患者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经过卫生部认定成为国家标准,《标准》很有可能将成为今后量刑的一个参考”,北京市海淀法院一位吕姓法官认为,公民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网络成瘾者有时难以区分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也就是说在辨认能力上存在缺陷,这就符合减刑的条件,在量刑定罪的时候可能会酌情减免。
面对面
对话人:《网络成瘾诊断标准》课题负责人
军区总医院医学成瘾科主任 陶然
对话人:本报记者李好宇(下称《电脑报》)
《电脑报》:医学上对网络成瘾如何定义?
陶然:网络成瘾指的是个体反复过度使用网络导致的一种精神行为障碍,表现为对网络再度使用的强烈欲望,停止或减少网络使用后出现的戒断反映,同时伴有精神及躯体症状。
《电脑报》:网络过度使用与网络成瘾有何区别?
陶然:过度使用是网络成瘾的前一阶段,除了程度上的不同外,戒断反应是区别两者的重要标准,如果停用网络伴有戒断症状(如失眠、偏头痛、食欲减退等),一般认为是网络成瘾。就临床实践来看,网络过度使用2年以上,很有可能发展成为网络成瘾。
《电脑报》:您认为《标准》出台的意义在于?
陶然:我认为有如下几点,一、防止过度医疗。将诊断过程标准化之后一些非网瘾患者有据可循,可以有效利用医疗资源;二、避免贻误治疗。《标准》将帮助部分网瘾青少年及家长正确认识病情,及时治疗。三、规范行业。将网瘾列为精神疾病的一种,避免非医疗机构(行走学校等)收治网瘾患者,为网瘾患者提供一个更健康、更规范的诊疗空间。四、建立自主医学标准。目前医学界多数标准都是由欧美国家制定,这一次我们走在了世界的前面。
《电脑报》:网络成瘾已经超出了医学救助的范畴,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请问在救治网瘾患者的系统中,除了医学界的努力,您认为还需哪些力量的介入?
陶然:家庭学校教育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另外希望有关方面能够积极立法,及早推行网游分级制度。据统计,网络成瘾患者中82%是网络游戏成瘾,分级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如何判定网络成瘾
以下内容节选自《网络成瘾的命名、定义及临床诊断标准》
网络成瘾的病程标准为平均每日连续使用网络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小时,且符合症状标准已达到或超过3个月。
以下标准至少符合1条
1.为达到满足感不断增加使用网络的时间和投入的程度。
2.使用网络的开始、结束及持续时间难以控制,经多次努力后仍未成功。
3.固执地使用网络而不顾其明显的危害性后果,即使知道使用网络的危害仍难以停止。
4.因使用网络而减少其他兴趣、娱乐或社交活动。
5.将使用网络作为一种逃避问题或缓解不良情绪的途径。
本报观点:积极引导比制定标准更重要
《标准》之所以引发热议,之所以有人对此冷嘲热讽,更多的是心理上的不接受,是因为人格缺陷界定与刑事免责的双重关注将其妖魔化了。其实《标准》不仅为医学领域提供了一个新兴的课题,更具有广泛、积极的社会意义。
一直以来,公众对网瘾现象普遍界定模糊,将其归纳为思想问题,而非疾病。《标准》的制定,不仅从病理、病症上确立界定标准,更为家长及网络过度使用者敲响警钟。无数事例告诉我们,未雨绸缪的意义显然大于亡羊补牢。
当然,从互联网的整体发展来看,在对待网瘾的问题上,积极引导比制定标准更为重要。
网民是互联网的有机组成部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取决于每一个网民的个体行为。在我们健康合理地利用互联网的同时,也在共同构建网络文明。政府、网民、企业都应该联手起来,防止网络过度沉溺的现象发生,真正引导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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