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所在1989年4月24日申请注册。1990年3月20日批准注册了514666号“普兰娜”中文商标。1994年2月24日申请、1995年11月7日批准注册的788125号英文“PULANNA”(减肥类)商标;1999年2月11日申请、2000年6月28日批准注册的1413209号“PULANNA”商标。“PULANNA”,是法文“les plantes natuelles”(天然植物)的汉语译音。
普兰娜化妆品是在1990年进入欧洲市场,波兰DEBSKI TRADING COMPANY公司作为原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所在欧洲的代理商承担着“普兰娜”化妆品在欧洲市场的开发与销售。研究所与波兰DEBSKI TRADING COMPANY公司在1992年6月签有《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第一部分中的第三、四条及第二部分中的第三、六条和第三部分中的第二条中都非常明确的说明波兰DEBSKI TRADING COMPANY公司只是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代理商,而“PULANNA”(普兰娜)商标所有权是属于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所。1993年波兰PULANNA SP.Z.o.o公司成立。双方互商取消DEBSKI公司独家代理协议和授权波兰SP.Z.o.o公司独家经营代理事宜。1993年波兰SP.Z.o.o公司的担保人在保密协议上签字,主要内容是:“天津市化妆品研究所向波兰公司提供的普兰娜产品成分表仅限于波兰公司向波兰政府办理进口申报专用,不得做其他用。”
1995年8月研究所和波兰SP.Z.O.O公司签订了正式协议书,主要内容是波兰SP.Z.O.O公司代替波兰DEBSKI TRADING COMPANY公司成为研究所在欧洲的“PULANNA”(普兰娜)化妆品代理商。1997年研究所和SP.Z.O.O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协议书中很明确的阐明了“PULANNA”(普兰娜)商标权是属于中国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所,而波兰SP.Z.O.O公司只有商标的使用权。
2001年后,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经营的过程中,美伦医药集团斥巨资对“PULANNA”、“普兰娜”等商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并将市场拓展到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保护上述商标,集团公司在40多个国家进行了注册申请。但令人震惊的是:普兰娜产品在波兰的代理商(SP.Z.o.o公司)对“PULANNA”及图形在波兰等一些国家进行了恶意抢注。
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发现这一事实后,多次与SP.Z.O.O公司进行交涉,但波兰方面继续其侵权行为。2004年7月研究院断然结束了波兰SP.Z.O.O公司在俄罗斯市场的普兰娜化妆品的代理权,并与新的代理商莫斯科东西二十一世纪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