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矿难消息又频频传来:“2005年12月2日凌晨6点58分,贵州六盘水市水城县阿嘎乡仲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当班31名矿工中,除15人获救外,16名矿工遇难。矿难系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所致”。此前一天,“12月2日23时40分,河南省新安县石寺镇寺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班下井76人,其中34人安全升井,42人下落不明。由于该矿被整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已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所以未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再往前几天,2005年11月27日21时40分,黑龙江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164名矿工遇难,5人下落不明,两名地面工作人员遇难。
“11·27”矿难除了给我们留下惨痛的教训外,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思考。作为六证齐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国有煤矿,作为连续三年被黑龙江省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明星矿”的煤矿,作为近年来先后在省、国家“安康杯”竞赛中荣获“优胜企业”和“优胜单位”称号的煤矿,竟然也出现了如此严重的矿难。
近年来,煤矿事故被频频披露于新闻媒体,仅2005年发生的重大矿难就有1月12日的河南宜阳矿难、1月16日的重庆南川市矿难、2月17日的云南富源县矿难、3月9日的山西交城矿难、3月19日的山西朔州矿难、5月19日的承德暖儿河煤矿瓦斯爆炸、7月11日的新疆阜康矿难、8月7日的广东省梅州市兴宁矿难。面对如此多的矿难、如此严重的生产安全局面,国务院于2005年8月24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9月3日颁布实施《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但就是这样两份关乎煤矿安全生产、关乎矿工性命的重要的行政法规,东风煤矿矿长竟全然不知!
客观地讲,煤炭行业的确是高风险行业,特别是由于瓦斯、煤尘、地质灾害等在煤炭行业还属于世界性难题,在煤炭生产中还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地避免生产事故,但有些矿难是完全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措施来加以预防的,事故发生的机率是可以降到最低限度的。如,作为国有企业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大平煤矿2004年10月20日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和此次七台河矿难。但悲剧还是发生了。为什么会这样呢?除了有关煤矿在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外,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近年来,由于矿难频发,国家对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高度重视,有着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然而,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很多时候,这些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实际上成为了企业“法制建设”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摆设,在企业生产安全方面长期存在着“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这样的错误思想。企业如何树立社会责任观是我们应当从矿难中思考的根本问题。
我国的煤炭生产经历了由冷到热的发展过程。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城市发电及冬季取暖所用能源从传统的煤炭消费逐步转变为清洁的燃油消费,我国庞大的煤炭产业出现严重的产品积压,很多企业处于停产或者亏损的边缘。企业为了生存纷纷降低成本、减少产量,特别是减少在生产安全方面的投资,这给生产安全事故的频发埋下了重大的隐患。近年来,我国煤炭市场供应呈现短缺局面,煤炭价格逐年攀升,在煤炭供求失衡的情况下,开足马力、超负荷生产成为了煤炭企业增加产量、获取利润的基本手段,而对于安全设备的资金投入和改造却无人问津,甚至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扩大生产,不出事就行。煤炭生产负荷的加重,大大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机率。在企业发展和保障矿工生命之间,一些企业竟然选择了前者!以矿工鲜活的生命换取企业的利润竟然成为目前一些企业的发展之路。以牺牲人民的切身利益换取一时的所谓经济发展,这种企业发展模式甚至经济发展模式,难道不能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
我们应当看到,中国的市场经济才开始10多年,大多数企业的资本原始积累尚未完成,相当一部分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所注重的往往是短期的经济利益,关于社会责任的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为了追逐利润,有些企业不顾公共道德、不顾社会责任、不顾法律规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职工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似乎中国的市场经济也存在着马克思所说的“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的现象。
市场经济中,盈利无疑是摆在每个企业面前的目标。但是,盈利与社会责任并不是必须两者必取其一的问题。在企业生存和取得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企业必须考虑自己的社会价值。企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人”,企业必须同时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理应对社会各个相关利益方承担应有的责任。对社会发展而言,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对于一个企业,我们不仅要看它能否向社会提供合格的产品,能否向国家缴纳足额的税金,还要看它是否依法支付工人工资,是否不断改善工人工作环境,是否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关键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一个优秀的企业管理者必须在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注重生产安全、关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自然环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这样的企业才是对社会负责的企业,才会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占据优势。因此,作为企业的出资人和经营管理者要以社会为重,恪守“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不仅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增强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还应当将这种社会责任观体现在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在关乎企业发展的决策中,需要有一套体现社会责任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员工待遇、反垄断、反腐败、保护消费者权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自我约束。
社会责任观不仅包括企业的道德责任观,还应当包括法律责任观。有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属于企业的伦理道德范畴,不应当用法律强行规制,以免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笔者认为,在目前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的情况下,仅仅以道德责任观约束企业行为是根本不现实的,企业的道德责任缺少强制性,只有强化法律责任,才能使企业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
经济管理部门也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采取有力的奖惩措施,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予以奖励,对于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予以处罚,加大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