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15日通报“问题人用狂犬病疫苗”处罚结果,江苏延申和河北福尔两家公司合计被罚款3000多万元。这两家企业生产的21万份问题狂犬病疫苗流向全国二十多个省市,且已全被使用。
药监局自称这是一份“严肃处理”,很多网民显然不这样看:3000万听起来很多,但对此前获利颇丰的大企业来说恐怕只是“毛毛雨”。为什么对直接责任人只是“10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罚,而不是按国际惯例“终身禁入”?两家企业纵然是罪魁祸首,当地监管部门也难辞其咎,现在只见对企业罚款,却看不到任何监管人员付出一点点的代价?更有人猜想,这3000万罚款会交到谁手里,会不会成为同样有责的监管部门的“经费”?坊间猜疑,显然应该有所交代,而不单单是周末出个罚单,一罚了之。
处罚未作之前,就有媒体转引知情人士话称:涉案企业对相关部门进行游说、公关,希望可以将损失降到最小,不吊销产品许可证,以罚款取代,而后不了了之……对比今天处罚结果,显然有些“遂了企业之愿”的味道。请注意“不了了之”的说法———企业在疫苗问题上闯下如此大祸,监管部门失职、不作为甚至“官商勾结”都有可能,如果责任不追究清楚,或者纵容当地监管部门和疫苗生产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处罚相对较轻还在其次,这种较轻处罚能否落实,都会成为很大问题。不排除像此前发生过的,风声过后,旧病复发。
反过来,这也可能滋长监管懈怠。最近一段时间,疫苗问题连发,暴露出生产、流通等环节上的很多漏洞,这需要监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查漏补缺,如果21万份问题狂犬病疫苗注入人的身体里,也可以如此“罚款了事”,不但监管部门没责任,还可以大作一通“如何果断采取措施”的宣传,谁还会把严格监管记挂在心?
在我看来,还有比这“处罚轻不轻、监管责任有没有”更要害的问题:潜在的21万受害者的利益怎样来保障?处罚条款中说,由两家公司承担因接种其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的补种费用;有关负责人说,“只要在疫苗刺激机体产生足够的免疫抗体之前人还没有发病,补种疫苗是有效果的”;再加上“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问题疫苗导致的不良事件报告”,这些似乎保证了只要两公司掏钱给受害人“补种”了,也就万事大吉了。
可这种问题的“善后”,绝不该考虑得如此简单:其一,这21万份疫苗流向似乎不是个个清楚,“受害人”不见得马上可以全部主动“补种”;其二,有资深医学人士透露,狂犬病毒潜伏期少则十几天几十天,多则几十年,危害不会如山西疫苗案那样集中显现,那些“未来”的伤害如何对待?我们不能对于“补种”太过自信。
正确的善后,不仅仅是惩罚施害者,还要尽力保护受害者。所以,罚款三千万之后,除了回应坊间质疑、深入追究监管责任人,更要积极督促企业向消费者负责,运用多种手段寻找每一个接种人,正确应对由此引起的经济与精神损失。由于我们没有专门的药害侵权救济特别法,也可以考虑,用这三千万罚款成立“潜在受害者基金”,避免以后受害人浮出水面,找不到人、要不到钱,只能无辜地自己吞咽苦果。总之,不能今天三千万一罚,一了百了,却给未来留下一堆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