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让职工顶名额前几年从房地产开发商手中以低价团购到60套住房,房款全部由单位承担,而且頂名时单位让职工签了公证,表明房屋购置后的一切有关事务都委托单位办理,个人的房产证也是由单位统一办理的,所以单位现在就名正言顺的扣押着,现在房价上涨,单位不通知本人,擅自陆续通过中介公司出售了部分房产,请问:(1)房屋产权到底归谁? (2)公证是否有年限? (3)对于房屋还没有被卖出的职工,如果把房款连本带利的付给单位,能否要回房屋?
(1)房屋产权到底归谁? (2)公证是否有年限? (3)对于房屋还没有被卖出的职工,如果把房款连本带利的付给单位,能否要回房屋?
(1)我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借给员工资金购买房屋。所以房屋产权属于房产证上登记的职工个人。
(2)公证是一种证明形式,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否定公证的效力。
(3)房子本来就是职工的,单位本来是无权处分的。不管是否支付房款,房子都是可以要回的。
房产证上谁的名字,这房子就属于谁的
公证没年限
房屋产权归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人所有,公证没有年限特别约定的除外,房子是属于你的,但是你做了公证,你要看你公证是具体怎么约定的了。如果你约定了一切事物都可以由单位代办的话那单位就可以卖你的房子了。你要向要回房子的话只有通过和单位协商,把公证书收回,签个合同来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