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外部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发生的关系。
所谓“调整”,指法律赋予关系双方当事人以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规定双方当事人实体和程序上的义务,使相互关系的进行能适应立法者想要确立的某种秩序状态。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有区别的,区别在于,前者经过法律的调整,后者未经法律调整,只是一种事实社会关系。但在实践中的二者往往是一体的,即绝大多数行政关系一开始就是受法律调整的,因而就是行政关系。
行政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都只能是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
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类: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和组织发生的关系。该关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个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组织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是作为被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因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人民群众(个人、组织)等发生的关系。
【注意1】:作为监督主体的人民群众(个人、组织)不能直接对监督对象(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他们必须通过作为国家机关的监督主体采取此种措施。
【注意2】: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不是独立的主体,但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作为一方主体。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各种级别、各种地域、各种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主要条件包括:
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主体;
具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
具有引起相应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的外部条件包括: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规范性文件改变,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更;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导因的法律事实变化,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内容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本身因素变化的情况包括: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变更;-行政机关、相对人都可能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变更;-物、行为、智力成果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因其他因素变化而引起变更-权利义务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的主要情形有:
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目标实现,相应行政法律关系结束;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通常指相对人)消灭,且无权利义务人接替参加相应行政法律关系;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继续参加相应行政法律关系;
作为相应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消灭,该行政法律关系无继续存在和进行的意义;
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应行政法律关系应予终止。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基本法源
行政法的基本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行政法的其他法源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
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概述
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理解:
行政主体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以此区别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组织-以此区别被委托组织。
行政主体是能由其本身就其职权行为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机关、组织-以此区别国家公务员。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通常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的,表明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通常是相对于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而言的,表明围绕相应客体而展开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主要用于表明相应国家机关的性质,他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与之相对应的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行政主体除了性质机关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用于表明相应机关、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相对人有服从行政主体管理的义务。
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是行政主体的代表【注意:万不能误为“行政机关”的代表,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机关的代表相差万里】行政主体的职权通常通过国家公务员实施。
国家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表现在:国家公务员实施的一切行政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理解: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以此区别政党、社会组织、团体。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以此区别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以此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特征
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行政权是指执行法律、实施法律,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
行政机关执法与司法机关执法的区别:
行政机关的执法是通过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进行管理实现的;
司法机关的执法是通过裁决法律争议和进行法律监督实现的。
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即上级性质机关领导下级性质机关,下级性质机关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向上级性质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
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达交道行政机关的分类
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按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范围分;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和国务院办事机构。
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依行政机关职权的性质分;
一般权限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全方位的,涉及各个行政领域和各种行政事务,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局部性的,仅涉及特定行政领域和特定行政事项,如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
二者都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一般领导各别。
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分;
职能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如工商、税务等,专门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是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如电子、机械、石油、水电等。
专门执法行政机关与普通管理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适用法律的情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分。
外部行政管理机关与内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管理对象分;
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会制行政机关-根据决策和负责体制分
其他分类
根据基本职能分:行政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司法机关或者分为行政决策机关,行政执行机关,行政信息咨询机关,行政监督机关;
根据权力来源分:实体行政机关、排除行政机关;
根据存续时间分:常设性行政机关、临时性行政机关。
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概念-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
种类-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概念-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被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事业组织;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被委托组织的范围,除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外,还包括以下两类:
群众性自安保卫组织;
某些私人组织;
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概述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非原、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在非处于公务员地位时,可以成为相对人,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有行政机关本系统处理。
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作为被监督对象,成为一方当事人。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职位保障权
执行职务权
工资、福利权
参加培训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权
辞职权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权利
义务:
守法的义务
依法办事的义务
联系群众的义务
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忠于职守的义务
保守秘密的义务
廉洁奉公的义务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义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识别
区分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与非执行公务行为即为执行公务行为的识别。
时间因素 岗位因素 职责因素 命令因素
时间因素:公务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公务员在下班以后实施的行为一般视为个人行为;
岗位因素:公务员在其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行政行为通常认为是岗位行为。反之,公务员离开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则多视为个人行为;
职责因素:公务员非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如与其职责有关,通常亦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如其行为既非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场所实施,又不能证明相应行为与其职责有关,则应认为该行为是个人行为;
命令因素:公务员依行政首长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务行为;
公务行为的效力与责任
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公务员向相对人发布的行政命令、采取的行政措施、实施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有遵守、服从的义务。
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责任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承担,但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必须向其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包括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概述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理解:
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以此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特征
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行政权是指执行法律、实施法律,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
行政机关执法与司法机关执法的区别:
行政机关的执法是通过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进行管理实现的;
司法机关的执法是通过裁决法律争议和进行法律监督实现的。
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即上级性质机关领导下级性质机关,下级性质机关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向上级性质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
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达交道。
行政机关的分类
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按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范围分;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和国务院办事机构。
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依行政机关职权的性质分;
一般权限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全方位的,涉及各个行政领域和各种行政事务,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局部性的,仅涉及特定行政领域和特定行政事项,如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
二者都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一般领导各别。
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分;
职能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如工商、税务等,专门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是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如电子、机械、石油、水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