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后。有时间限制吗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2011年3月立案执行,目前柀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法院不迅速采取措施执行。到时柀执行人转移了财产咋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了严格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规定》明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还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你如果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应该积极提供给执行局,发现被执行人有企图转移财产的迹象的应该及时向执行局报告。

··没有好办法,只有及时催促法院执行。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