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允许,为什么苗栗县一名县议员候选人,公开带着大、小老婆拜票。还打着“一人当选,三人服务”的口号,吸引民众的好奇目光。

当然不允许。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5条 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台湾地区刑法第 237 条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 婚者亦同。 追溯权时效10年。
第 239 条 (通奸罪)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追溯权时效5年。
原配不告不理是人性化的设计吧(告诉乃论) 丈夫与元配协调好才能够享此特权,但付出代价一定不小而那种代价通常也不是一般男人所能够负担的起的!
别说台湾,就在我们中国,那叫秘书之类的朋友,不叫小老婆,或者助理的代名词。情人的叫法露骨。不允许但是不犯法。没事、结婚证就一个。没结婚证的都可以再一起同居。
目前台湾法律不允许一夫多妻。但台湾不限制公民男女生活居住在一起,他们没有法律上的合法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