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实践中的许多概念都具有深刻的含义。笔者曾在《中国文物报》上发表了《“小件”、“标本”小议》的小文,剖析田野考古实践中的“小件”与“标本”两个名词。并建议“在田野考古操作中,减少甚至不用‘小件’这个俗语,而使用更为恰当的‘标本’这个术语。”如果进一步思考下去,在田野实践中如何通过拣选“标本”使其更全面地体现历史的真实?怎样才能将材料更全面地呈现于研究者面前?诸如此类的问题也就会出现在我们的面前,并为我们的实践提供一些启示。
笔者以为,关于“全面发表”陶器的想法是学界一直在努力解决的问题。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一些考古报告就已运用的墓葬、灰坑、房屋等“遗迹单位登记表”,力图全面地介绍某单位中陶器的共生状况,体现出了“全面发表”陶器的思想。即,由于条件的限制,无法将所有可辨器型的陶器全部发表出来,于是便选择最具代表性的标本发表线图或照片、用文字描述其特征。而某些与作标本的陶器雷同者,则用在登记表中记录其型式的方法发表。
随着实践工作的不断深入,学界逐渐感觉到,这种方法亦可能由于整理者的主观认识而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首先,当整理者在对那些没有“露面”的陶器进行型式划分时,可能因其主观认识或工作的误差,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以偏概全的情况——或以其型式划分标准的共性而忽略了某件陶器的个性,或由于认识的误差而出现错误地划分了陶器的型式。其次,由于每位整理者可能对陶器采用不同的型式划分标准,而对研究者的认识产生影响,也很可能漏掉某些有用的信息。于是,学者们要求尽可能多地客观发表资料。
可喜的是,在这个方面学界进行了一些成功的尝试。例如,按单位全面发表陶器,要求把每件陶器都发表出来,同时保留了整理者对陶器的型式划分。这样,既全景式地体现了陶器的各方面特征,又便于研究究者更好地利用资料;既能体现出整理者对这批材料的认识,又不会由于整理者的主观认识影响材料的客观性。
这样,田野考古工作中拣选标本的工作是否就可以简化了呢?
事实却不是那么简单。以笔者对2006年河北唐县南放水遗址发掘获得陶器的整理工作为例。根据这批材料的情况,我们计划按单位全面发表材料。可是工作一段时间后,我们却看到,计划“全面发表”的实际上是“可辨器型”的那部分材料,而它们在数量上仅占全部陶制品的一部分。在数量上占大多数的是残破到无法复原和辨认器型的小陶片。我们将这部分遗存进行统计,用陶片统计表来展示其面貌。
实际上,按照“全面发表”陶器的原则整理遗存,也需要进行拣选“标本”的工作,说明这个问题也应从“标本”入手。
考古工作大致可以分为材料的发掘、整理、解释等几个互相依存的环节。考古工作者要通过这些环节尽可能详尽地提取古代遗存的信息,以探求历史的真实。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古代遗存数量巨大,不可能将所有遗存都拿来研究。于是,我们就提取遗存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标本为研究对象,运用“见瓶水之冰而知天下之寒,尝一銮肉而知一鼎之调”的方法窥探历史的真实。
可见,考古工作的这几个环节都是以“标本”为工作对象展开的。
在田野考古发掘的过程中,大到揭露一个遗址、一处墓地,小到发掘一件陶器、一片陶片都是在进行“提取标本”的工作。对发掘资料的整理,即使是采用“全面发表材料”的方法,仍存在着进一步拣选资料的情况。例如描述全部的可复原陶器或某些碎片,因而对某些已经特征一致、器型不可辨的细小陶片则采用登记表的统计陶系的方法概括特征。在资料的研究、解释阶段,我们更是按照研究目的选择某些标本说明问题。
可见,这几个环节中所取用的标本从数量上看可能越来越少,而对标本所具有的代表性和概括性的要求则不断提高。
实质上,所谓按单位“全面发表材料”强调的并非就是一定不拣选标本机械地罗列全部资料,而是要求尽量避免由于整理者主观认识而以 “共性特征”概括某些“个性特征”,造成某些重要信息被忽略的情况。为后来的研究者尽可能地提供丰富的研究“标本”。
那么,在选用标本“全面发表材料”的过程中,是否不需要对器物进行类型学的分类研究了呢?
笔者以为,考古工作不同环节的目的,决定了运用类型学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在资料的整理阶段,特别是在材料的数量较多、形制复杂的情况下,为了能够清晰地描述器物,叙述整理者的认识,对材料进行简单的分类是很有必要的。这时对类型学运用的基本要求是使对材料的描述尽量条理。而在研究、解释阶段,不同的研究目的对类型学运用的精度、重点以及方式等则有不同的需求。
综上,考古研究的过程中,我们直接面对“标本”展开工作,而这些标本是在不同环节中通过选择而得到的。我们一方面,应尽量客观、全面地拣选与发表考古资料,一方面,也应认识到“标本”的选择不可避免地渗透着研究者的认识能力、知识水平。这既反映了人类认识事物的规律,又提示我们,只有不断地提高认知能力,才能更清晰、全面地认识历史的真相。
2007.2.9第七版